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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股票配资排行榜 证券风险提示十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不限于知情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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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股票配资排行榜 证券风险提示十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不限于知情人近亲属
发布日期:2025-04-29 14:06    点击次数:158

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不限于知情人近亲属

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大一部分是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同学、朋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在入职证券机构时,证券从业人员往往要报备一个亲属名单,有的公司要求范围是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妻子,有的公司要求妻子的直系亲属也需要报备,很多从业人员就会误以为这些人群是内幕知情人监管对象,其他的身份不在监管范围。这是错误的。事实上,法律规定内幕知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是非常广泛,实践中认定也与我们常识理解不同。

根据《办理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相关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是内幕交易罪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要强调: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的主体?如何界定“密切关系人员”?

这个密切关系人员,近到内幕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其他近亲属,远到内幕知情人的朋友、同学、同事,再远到其他具有社会关系的相关人员,比如知情人的商业合作伙伴,知情人儿女就读学校的校长老师等等,都可能会成为密切关系人员。

那么具体是不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除了看“关系”,还要看案件事实情况。比如双方有没有内幕信息传递的证据,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差旅记录;有没有资金往来,有没有传递内幕信息的动机;有没有其他可以排除的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等等。

司法实践中,通过以上证据认定比较常见,也是证监会或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思路。比如这个案件:王某向李某传递内幕信息,李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案。王某是某公司财务部主任,李某是其前夫。王某利用职务可以接触到内幕信息,两人虽已离婚,但仍共同生活,且两人资金混合,作为共同财产支配使用。在排除正当可能的情况下,李某王某之间的原有近亲属关系,以及二人在离婚后依然关系密切,诸多事实足以锁定李某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所以,内幕信息看似隐秘,其实很容易被发现。这个对各位证券从业者提个醒,还是要严格尊重行业规定。

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作者介绍: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王科栋律师隶属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和金融证券律师组建,是以金融领域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处理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及刑事案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具有独特「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持专业度和高质量。